上诉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鼎盛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肇州县人民政府(下称肇州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6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鼎盛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张**,肇州县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罗*、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鼎盛公司开发位于肇州县十字街鼎盛官邸项目。2013年4月26日,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肇州县政府依据鼎盛公司和案外人刘*的申请,为刘*办理了鼎盛官邸地下商业街二期工程**号楼**单元**楼东门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产权证号为“州房权证肇州县字××号”。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注明“在建工程,此证有效期一年”。2013年4月28日,刘*又以该房产作为抵押,以担保人的身份与贷款人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购煤,借款金额人民币30万元。同日,肇州县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向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颁发了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利证。
2014年12月,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朱*1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臧*(与朱*1系夫妻关系)、吕*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州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朱*1、臧*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黑06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4月24日,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21刑初****号刑事判...(本文书还有6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