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六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保六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六安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保六安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六安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孟*雍在事故发生时从业资格证已过期4年,属于无从业资格证。既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规定,也与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相悖,因此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一、我方雇佣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持有合法的驾驶证...(本文书还有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