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年亮诉被告上海振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称振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年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振勇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年亮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进被告公司担任机修工,每月工资4600元,做六休一,周*加班另付加班费。2013年12月3日,原告发生工伤,之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厂区。被告未支付原告2013年11月起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400元、2013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10日间工资7592元、同期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200元。
被告振勇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后未递交病假单,自行离职,不应支付赔偿金。原告不存在加班工作的事实。同意支付原告2013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10日间工资差额。认可仲裁裁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