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17时许,汤*驾驶其名下牌号为沪a******小客车在本市东余杭路海门路路口,与行经至此的王**相碰致王**受伤。经交警认定:汤*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受伤后即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治疗,相关费用已在(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32号案件中得以处理。此后王**又在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01.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原审审理中,经王**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王**损伤后的伤残程度、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2014年9月3日,该鉴定所...(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