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9时许,为解决劳资纠纷,被害人徐某甲酒后来到银川市宏鑫装饰建材城美诺散热器店门口与被告人梁开富之妻廉某某发生口角。10时许,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梁开富与徐某甲发生争执,梁开富对徐某甲拳打脚踢,将徐某甲打倒在地,又用脚猛踏徐某甲头和胸部,梁开富被周围群众拉开后,仍不罢休,对已倒在地上的徐某甲的头部猛踢一脚,后徐某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的亲属与被告人梁开富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梁开富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梁开富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文书还有3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