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文山市好时一六零零量贩娱乐中心光大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5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涉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民事起诉状》)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公证处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告不是本案诉争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提起诉讼。首先,原告以权利人身份主张诉请,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规定...(本文书还有5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