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支付逾期利息82,119,745.66元、复利14,836,783.10元,该款系将贷款和承兑汇票尚欠的全部本金以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罚息,并将逾期罚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而得出。庭审中,原告将贷款尚欠的本金和承兑汇票尚欠的本金分别计算逾期罚息,将期内利息加上逾期罚息作为本金计算复利。计算之后,截止2017年4月20日本案债权转让之时,本金和利息没有变化。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7月1日,1.贷款3000万元尚欠的本金24131639.64元,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年利率7.2%上浮50%为10.80%计算,逾期罚息为3163657.96元,复利为593330.69元;2.五笔承兑汇票尚欠本金164002464.19元,以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算,逾期罚息为35834538.43元,复利为13529626.47元。被告方对2017年4月20日债权转让时确定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异议。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7月1日,贷款3000万元所欠本金部分,被告主张只应该按照原来...(本文书还有3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