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与被告赵*、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赵*、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巢湖市官圩行政村金码头城**号楼**单元**室房屋为阚光艮遗产,原告享有二分之一继承份额;2、依法对阚光艮上述遗产进行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项学乔于××××年与原告父亲阚光艮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原告,原告系独生子女。大约在1970年左右,原告父母离婚。离婚初期,原告随父亲生活,后随母亲生活。原告父母结婚时在巢湖市即拥有住房一套,此系原告父亲祖上遗留的婚前财产。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赵*即与原告父亲来往,约于××××年8月10登记结婚。赵*与原告父亲婚后未生育子女。2001年,因旧城改造需要,原告父亲所有的下码头48号房产被拆迁,回迁房屋为金码头城**号楼**单元**...(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