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邓湾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负责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企业建设征用其组土地,每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27439元,原告系独生子女户,应当多分一人份,请求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原告具有多分一人份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要求被告补发该款,再分给原告一份征地补偿款27439元。
被告邓湾组辩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原告应当先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分配方案,未被撤销前,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依据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冲突,不应适用。
经审理查明,平桥区产业集聚区光电厂业园项目建设征用被告邓湾组土地187.852亩,该组获得征地补偿款9768304元(每亩5.2万元),该组确定参与...(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