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吴**,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43671.2元(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信阳市××桥区××大道南***小区××楼××单元××房,购买金额为319599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本文书还有1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