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凯利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利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首先,股东知情权应依法行使。本案中,孟**在2013年6月19日50万元注册资金缴纳到位后。同年6月20日、21日、28日将该注册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一审庭审中,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注册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孟**自认:“公司成立后,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初,凯利隆公司的财务由他掌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均明确规定抽逃投资或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限制。孟**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退出了公司的经营,虽然在工商登记上还是股东,但是其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其次,2015年初,孟**将公司交由另一位股东梁**女士经营管理,孟**声明退出公司经营,其50万注册资金已全部抽回。公司系人合、资合的结合体,孟**通...(本文书还有4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