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大银山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大银山林场)与被告徐**林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银山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银山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大银山林场与徐**签订的《占用林地意向协议书》;判令徐**返还占用的林地;判令徐**支付林地占用费310000元及自2009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12日,大银山林场与徐**签订了一份《占用林地意向协议书》,约定徐**占用大银山林场牛牧岭分水岭东30米,南至汪玉听交界处,北至社队交界处,西至社队分水岭牛脉岭路口,面积约为30亩林地用于开采石英岩,每亩付“四费”12000元,合计360000元,一次性付清,交纳后无论开采与否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徐**并未按约履行,仅付500...(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