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大银山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大银山林场)与被告凤阳岩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城矿业公司)林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银山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岩城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银山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大银山林场与岩城矿业公司签订的占用林地协议;判令岩城矿业公司支付“四费”1500000元及自2009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判令岩城矿业公司恢复占用林地范围内的森林植被。庭审中,大银山林场将诉讼请求中的“四费”金额减少为10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7日,大银山林场与岩城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占用林地意向协议书》,约定岩城矿业公司占用大银山林场牛**(又称牛牧岭)西下坡南至印**交界,北至牛**路口,西至防火大道,东至印**及汪玉听交界处,共150亩林地用于开采石英岩,每亩付“四费”12000元,合计1800000元,...(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