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绿化工程款115481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9月份,被告找到原告之父赵**(意外身故)协商由赵**到被告位于新郑*包嶂村中华路与莲花路交叉口向西1.2公里路南绿化工地进行树木绿化种植、各种水管施工安装、绿化养护等。商定后赵**留在工地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且该绿化工程均由赵**负责购买并全部垫资,双方口头约定树木种植后由赵**养护一年后移交给被告负责管理。鉴于赵**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因此未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约定。2016年2月23日,原告及其弟赵*群、赵*带领十几名工人进驻被告工地开始施工,同年3月28日施工完毕,其施工期间原告及其父共为被告垫付各种苗木1037047元、各种水管费用55908元、养护费及机械费用151860元,共计1244815元。原告及其父在养护期届满次日2017年3月31日,向被告移交养护管理。赵**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告出具...(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