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金5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5年9月6日按年息6%计算至还清为止)。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6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四平市生态园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为此向其交付了50000元的履约金。后原告到被告所称的项目地考察,根本不存在被告所称的生态园项目,更不存在施工之说。后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