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给原告打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6年7月5日被告李**给原告出具的借条;2.2016年7月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原告提供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