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新郑*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商银行)与被告赵**、苏**、牛**、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被告苏**、刘**,被告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郑*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苏**、牛**、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7日,新郑*商银行与赵**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赵**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7日内向新郑*商银行连续借款累计不超过300000元,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本文书还有2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