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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敬**与被告赵*、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豫018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9
  •  
  • 【案例概要】

    原告敬志鹏与被告赵*、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志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赵*、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敬志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搬出位于新郑*××中路西侧××芒果花××号住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日,李**将其位于新郑*××中路西侧××芒果花××号住房(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号)转让给原告敬志鹏,并与原告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已经付清房款,李**也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因该房屋系新郑*烟厂内部建房,当时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后,被告制造借口,无理占用该房屋,导致原告无法居住。原告曾多次催促,也曾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至今没有搬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赵*、朱**辩称,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被告占有涉案房屋是合法占有...(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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