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昶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宏公司)为与被告恒诺微电子(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诺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7日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09年10月23日,该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9年11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张*,被告委托代理人盛**、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昶宏公司起诉称:2009年1月,被告以空运方式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到上海,原告经境外代理与被告联系,由原告作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清关、商*、理货、门到门运输等业务。原告将发生的上述运费、杂费予以垫付。原告完成货运代理人义务后,即向被告主张给付航空运费、杂费人民币450元,但被告以在既往的合作中原告多收费用为由拒绝给付。原告认为双方形成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航空运费、杂费于法有据;被告主张多收费用一节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运费、杂费人民币450元。
被告恒诺公司答辩称:1.原被告间的业务往来始自2...(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