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吴*、王**、林**、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吴*、王**、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及被告林**,被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王**偿还王**借款80万元并按照月息3%自2015年12月1日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林**、姚**对上述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吴*、王**、林**、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30日,王**经朋友介绍,借给吴*、王**夫妻二人人民币80万元,二人用于生意资金周*,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3年,吴*、王**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林**、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指印。20...(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