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窦**归还借款119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窦**因经营需要,经其女婿成健介绍后,于2017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期间,向陈**借款共计119万元,但窦**未能及时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窦**未答辩。
原告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银行付款凭证、付款人冯*国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被告...(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