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
再审申请人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吴*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认定周*在青铜峡市扶发繁育培训有限公司工作...(本文书还有3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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