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力商贸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商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银川市新城地区菜市场企业改制职工量化方案》与《银川市新城地区菜市场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方案》均是由嘉力商贸公司提供,朱**没有在上述方案上签字确认。嘉力商贸公司亦未将单位改制事宜通知朱**,导致朱**未缴纳增资,...(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