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海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同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吴*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海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赵*海所有的宁e******号重型仓栏式货车在人保公司同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人保公司同心支公司应对该车辆出现的交通事故险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涉案车辆在2011年12月12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涉案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海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赔偿了受害人马小平的死亡赔偿费、埋...(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