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潘*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一女申某乙,2000年生育一子申某丙。婚后,家里经济收入主要都是原告打工所挣,被告从未出门打工,家庭生活日趋困难,两人经常因为琐事甚至打架,自2013年4月起,两人即开始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为此于2014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好转,至今任然处于分居状态。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申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