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张磊将陕x******北京现代轿车在被告都邦保险雁塔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14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13日24时。保险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10000元整,死亡伤残110000元整,财产损失2000元整。2013年12月5日,被告张磊将陕x******北京现代轿车在大地保险西安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5日24时止,保险限额为100000元整。2014年3月2日18时20分,被告张磊驾驶陕x******号北京现代轿车在南二环兴庆路十字左转至北口人行横道,逢原告李**驾驶电动自行车经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使,被告张磊车左前角与原告李**车前部相*,致李**倒地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其他诊断:双颞叶、左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本文书还有2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