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赵**、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新郑*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龙湖镇供电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申请撤回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龙湖镇供电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赵**及被告赵**、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被告新郑*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机器设备损失、气泡膜损失、气泡膜材料损失、评估费等损失共计36878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无法生产的经营损失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杨*签订了租赁合同,杨*与赵**系夫妻关系,双方约定原告租赁使用杨*与赵**自...(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