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五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付**、被告江西五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6575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的塔吊租给被告位于新郑*明辉金鑫老年山庄服务中心工程使用,租赁费约定每月8500元。原告将自己的设备交付被告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租赁费,经双方结算到2016年7月中旬(扣除两个春节40天),被告欠原告19.5个月的租赁费16575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潘**在庭审中述称,他跟...(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