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代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代金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证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将现金交给被告。双方约定使用期1年,月息2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时原告述称,她家里是做服装生意的,都有备用资金,借款是在香江音乐会所顶楼的办公室给的,都是现金,当时只有她和她哥(即证人刘*)及被告三人在场,被告支付...(本文书还有1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