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盆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阳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建、人民陪审员余永富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陈*羽担任记录。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盆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2014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盆春明驾驶无号牌助力车沿桂林市凯风路由南往北行驶时,遇原告谢**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同向在前行驶,在八中老大门对面路段,被告盆春明与原告谢**相碰,导致原告倒地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事实。同年10月10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盆春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4年8月29日至9月15日,原告在桂林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17天。2015年5月26日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本文书还有2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