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行瑞敏,女,1994年12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太原市。
再审申请人武**因与被申请人行瑞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吴*生在2012年6月20日向武**借款15万元,期限2个月,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款,每逾款一个月,增加7500元。如在三个月内未还清借款,武**有权将抵押房屋出售或出租,约定办好房产证手续后及时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并把该房屋的门锁钥匙交付给武**。2012年8月30日吴*生为了达到逃债目的,偷偷地与行瑞敏之父行宇签订《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4万元卖给行瑞敏,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在开庭前向二审法院提交该房时价为31万余元的司法鉴定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