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高*、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因被告高*、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及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9月4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契约;2、判令被告归还购房定金、双倍返还(定金部分)和购房首付款合计3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交易契约,被告将坐落于青口镇维多利亚北区a组**号楼**单元**房产一套及附属车库出卖给原告,约定房屋价款和付款时间、期限等...(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