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述称,一、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骏达公司所雇佣的司机即本案原告诉黄**在行使职务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骏达公司在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款商业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与骏达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两者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二、即便保险公司是适格被告,因原告是投保人所雇请的司机,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所主张的赔偿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对于该险种的免责条款尽到详细的说明义务(一)原告不是该保险的受偿对象,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在庭审时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是投保单,一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在该证据的第9页,该页上有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本文书还有4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