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阳光财险公司)、被告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被告驻马店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漯河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21233.5元;2、护理费49625元(86605元/年/人÷365天/年×54天×2人+4800元/月×5月);3、交通费3696.5元;4、残疾赔偿金94585元(29557.86元/年×20年×16%);5、精神损害抚慰金18378元;6、鉴定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3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