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开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累计欠款189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3月1日之前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900元、利息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欠条属实,但原告的鞋质量有问题,无法出售,故货款不应支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2015年12月5日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鞋,所欠货款18900元,并约定2016年3月1日之前付清。经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实的问题有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针对其答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2015年12月4日、2016年1月8日原告出具的收条各一张,证实原告收到被告货款85...(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