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灵武市郝*桥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于2018年11月19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7月,因211国道两侧进行绿化改造,被告灵武市郝*桥镇人民政府对灵武市郝*桥镇胡家堡村八队进行拆迁,原告的宅基地也在拆迁范围内。同年7月23日,被告对原告的宅基地进行了丈量登记,并在丈量完毕当日将原告的宅基地拆除。登记表载明原告的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605平方米,即0.9075亩,并有8口人共同居住。按照2013年7月20日灵武市郝*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郝*桥镇片区主干道路大整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对被拆迁户0.1亩宅基地平均返还被拆迁户**层住宅楼建筑面积26平方米。但2014年4月原告去被告处签字时得知,被告并未按照...(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