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傣族,1964年12月**日生,云南省华坪县人,银行职工,住云南省华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1965年9月**日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华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9月**日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户,住华坪县。
杨**、王**、杨**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姜**,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汉族,本科文化,1967年7月**日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公**,住云南省华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汉族,中专文化,1962年11月**日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公司职员,住云南省丽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汉族,本科文化,1969年10月**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教师,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上诉人杨**、王**、杨**与被上诉人胡**、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原告胡**、胡**、胡**系亲姐弟关系,原告胡**与张立新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杨**系亲兄弟关系,被告杨**、王**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0日之前被告杨**、王*...(本文书还有5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