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具有合法执业资质;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具有合法执业资格;3、原告曾**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原告曾**在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情况;4、保险单,证明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在被告人财保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每人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率为10%;5、医疗费、鉴定费发票,证明(1)原告尚*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11001.63元;(2)被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原告垫付鉴定费2100元;
6、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案已全额获得赔偿款118177。具体为:医疗费157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护理费10260元、残疾53872元、误工费40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50元。
曾**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三性不持异议;对证据2三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被告六安市...(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