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诉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吴**、师**、吴**、吴**、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师**、吴**、吴**、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5年9月6日21时20分,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与吴*勋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勋车上人员吴**受伤。经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三责险。豫a×××××小型客车车主吴**明知吴*勋饮酒,却仍然允许吴*勋驾驶该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吴*勋造成伤害,车主吴**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吴*勋已因本次事故死亡,师**、吴**、吴**、吴*作为吴*勋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吴*勋死亡赔偿金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吴**诉至法院,扣除李**已支付的17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25680元。
被告李**...(本文书还有5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