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依被告刘**申请,追加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勃利供电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勃利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76400.00元;2.可售库存商品财产损失122600.00元;3.鉴定费5000.00元;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承租被告的两个门市经营服装生意。2017年2月18日8时20分许发生火灾,导致原告损失惨重。经勃利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系勃利县博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号车库顶棚电气线路与金属构件发生漏电引燃顶棚内锯末子等保温材料起火蔓延成灾。被告对此不服,提起复核申请,2017年6月16日七台河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维持的复核决定书。起火的车库系被告所有,依据勃利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刘**赔偿。
被告刘**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是在结合火灾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向第一被告刘**提出的,依据火灾鉴定报告所载内容起火原因并非是我公司导致,应由被告刘**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害赔偿责任。2、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结合火灾认定报告,本起事故的起火点部位产权及维护管理均属被告刘**,其应就损害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原告申请,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本文书还有6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