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辩称,一、本案中黑m×××××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不是该车辆所有人;二、该车辆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且以上诉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即使上诉人不是车主,该车也属于挂靠经营,上诉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请求法院核实;四、未起诉挂车车主未遗漏诉讼主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到了现场,耿**认可了事实,并愿意承担责任。
永诚财保公司辩称,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由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嘉鑫运输公司和耿**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8日20时58分许,耿**驾驶黑m×××××(黑b×××××)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湖南临湘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周**驾驶的湘a×××××小轿车相撞,造成湘a×××××小轿车受损,车上乘员周**、肖**、肖...(本文书还有2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