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2014年11月9日,杨林根驾驶皖h×××××小型轿车与杨*然驾驶的皖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林根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修复皖h×××××小型轿车花费49866元,另赔偿杨*然修理费1150元。皖h×××××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责任险”等险种且不计免赔。因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赔偿金51016元,承...(本文书还有1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