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黎**、高**、高**、高**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中山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黎**、高**、高**、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认为“患者病发时年事已高,身体机能水平下降,就诊时已患有肺部感染且伴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均是导致病情发展迅速、现有医疗水平难以完全控制的主要原因”,二审认为“患者身体状态和所患疾病自然发展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均无事实依据。中山一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中山一院诊断患者2011年12月16日为“××”无事实证据。内科会诊医生没有...(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