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刘**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凤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及被上诉人王*、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凤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金凤桐公司与王*等人之间的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上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大合同,一审法院将其视为95份独立的合同,进而判决解除其中的41套,系事实认定错误。王*等人在向金凤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及一审庭审中均表示,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26份《内部认购协议》转化而来;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对应的房款,也是由之前的14张收据款(总计4938.378万元)转化而来,王*等人并未针对每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单独付款,也无法区分是针对哪一份合同单独付款。在王*等人未付清购房款的情况下,金凤桐公司管理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全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一审判决对本案争议的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总价款认定有误。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两个总价款,一个是王*等人在向金凤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时的总价款67261215元;一个是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每一套商品房相加的总价款53779415元。金凤桐公司认为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总价款应为67261215元,一审法院将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总额确定为95套房产的真实交易价格,属于认定事实明显有误。这一错误的事实认定,致使王*等人的未付款金额减少了13481800元。3、一审判决对金凤桐公司与王*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有误。本案争议的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来源于26份《...(本文书还有7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