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牛**与陈**、陈**、新郑*建兴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卢**对执行被执行人新郑*建兴建材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液压制砖机2台、蒸压釜4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卢**称,2015年5月18日,其与被执行人新郑*建兴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租赁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在被执行人无力支付土地租金的情况下,异议人又支付了土地租金,并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了续签租赁协议且异议人已足额缴纳租金,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基于租赁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约定,异议人在租赁期间内合法占有新郑*建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根据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无论新郑*建兴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是否被拍卖,异议人与该公司签订...(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