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供述两次去桂林的过程与第一次同,同时证明第一次从桂林酒店接殷*回株时,殷*一直背着迷彩双肩包;在郴州时殷*都没有k粉,听到其他人打电话要k粉,殷*说没有。第二次是从株洲西上的京珠高速,从桂林七星收费站入的桂林,这次与“阿某1”见了面,殷*背的仍是双肩迷彩双肩包,第二天回株时殷*从包里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放进他的双肩包里,从黑色塑料袋看里面应该装的k粉,估计有3、400克。从伞铺下的高速。
(13)同案人刘*的供述,证明曾两次去桂林,时间是2016年4-5月,第一次是从株洲西上的高速,经过郴州到桂林,第二天回株;第二次是从株洲西出发,见到“阿某1”,不记得是第二天还是第一天回的株洲,两次有一次从株洲西下回来,一次是伞铺下。201...(本文书还有12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