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永冠食品厂(以下简称永冠厂)与被告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冠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被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冠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劳人仲案(201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被告任**于2018年5月25日担任原告永冠厂的业务员,在成都推销产品,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30日,被告任**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工资基数错误,将不属于工资性质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和社保补贴确认为工资,仲裁结果错误。
被告任**辩称:仲裁裁决正确,相关的工资金额、工作时间在仲裁庭审中均予以了查明,要求驳回原告...(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