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魏*、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魏*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并停止对原告房屋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30日原告与泗县渔业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泗县渔业社将位于泗县四五大桥南104国道东侧、泗县渔业社西北角综合楼从北向南第六间(**层**号间)房屋房屋以8.3万元价格出卖于原告,原告支付价款,泗县渔业社交付房屋并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原告使用房屋至今...(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