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王**、雷**因与被上诉人傅**、王**、俞**、张**、郑**、林**、金**、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王**、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傅**、王**、俞**、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骆道好,被上诉人郑**、林**、金**、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骆道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王**、雷**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被上诉人连带给付经济损失3485.06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各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高**、王**、雷**提供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特公司)付款依据、天津法院案卷材料均能证明,由于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