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郭**与被告石**、沈*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阳慧萱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在英山监狱开庭审理,原告邓**及原告邓**、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李**,被告石**及其法定代理人沈*、被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申请庭外和解期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郭**诉称:二原告租用被告石**位于鹿寨县汽车站旁的楼房开快餐店。2017年5月29日,被告石**无故持刀将二原告的大女儿邓**、小女儿邓诗晨砍伤,造成邓**受伤、邓诗晨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石**经鹿寨县公安局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沈**被告石**的法定监护人。邓诗晨死亡给二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610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丧葬费32028元、医疗费1065.31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二被告赔偿二原告703133元;二、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石**辩称:邓**绑架我的小儿...(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